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0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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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78133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曙光:
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居间人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你作为相关分管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