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96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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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56892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衍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衍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衍锋:
经查,我局发现中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部分基金产品在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评级方面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材料中约定固定收益;
三、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在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董事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全程负责该基金投资运作工作,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