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9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456018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力伟

经查,20241021日,安徽九华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陈力伟20241018日,减持公司股票720,000股,持股比例从30.00%变动为25.00%20241023日,陈力伟减持公司股票720,000股,本次交易发生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2日内,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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