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9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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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56001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亢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亢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亢凯:
经查,2024年10月21日,安徽九华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亢凯于2024年10月18日,增持公司股票720,000股,持股比例从15.00%变动为20.00%。2024年10月23日,亢凯增持公司股票720,000股,本次交易发生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2日内,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