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44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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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71453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培:
经查,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在负责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负责人,对挂牌阶段尽职调查工作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银证券、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