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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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122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景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协助公司开展资金募集工作;二是按照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发行方要求向特定主体买入卖出标的,公司向投资标的发行方收取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费用,相关基金产品直接收取投资标的发行方信用补足金;三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是未按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自查;五是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建立投资股票池;六是内部管理不规范。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6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