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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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102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省茂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省茂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省茂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办公地址等相关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