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3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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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36184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何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何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亮:
经查,我局发现爱杭私募基金管理(安徽)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产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返还全部实缴资本金和基准收益;在投后管理、合格投资者确认方面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爱杭私募基金管理(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