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9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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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66593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建华: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星辉睿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
三、在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面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四、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九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你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