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8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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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96098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5月11日,你公司通过执行法院裁定,获得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装饰”)5,600万股股份,占大富装饰总股本的22.16%。本次股权变更后,你公司成为大富装饰第一大股东,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