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6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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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41327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合肥立融工贸有限公司(原合肥立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融工贸或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融工贸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立融工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汪某系立融工贸员工,其名下“汪某”证券账户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户时间为2022年6月8日,该账户系汪某根据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独某的指令开立,供公司使用。“汪某”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立融工贸,账户收益归立融工贸所有,交易决策人为独某,操作人为汪某等公司员工,下单设备为员工手机和公司电脑。“汪某”账户于2024年9月18日销户。
截至调查日(2023年9月6日),立融工贸借用“汪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累计买入股票10,869,571股,买入金额57,714,564.01元,累计卖出股票9,567,052股,卖出金额48,978,845.68元;国债逆回购21,531,950张,国债累计成交金额2,153,195,000元,账户股票、国债总成交金额2,259,888,409.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立融工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肥立融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