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5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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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6273268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陈泽荣,男,1970年7月出生,厦门一真古法针灸研究所负责人,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泽荣内幕交易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泽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时代出版拟通过并购重组扩大公司发展,董事长王某委托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宋某寻找文化传媒、游戏类的项目。
2016年6月2日,宋某与成都飞翼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翼数字)董事长吴某前往时代出版,介绍飞翼数字项目情况并寻求合作。
2016年6月20日,王某约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洪某,希望申万宏源为公司后续并购目标公司做尽职调查。
2016年7月4日,宋某与飞翼数字吴某等人赴时代出版介绍公司情况。同日,龚某贞(宋某好友)向宋某推荐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名通),并与江苏名通董事长秦某等人一同参加时代出版本次会议,介绍了公司情况。
2016年7月6日,时代出版董事会秘书刘某电话联系洪某,要求尽快对江苏名通做尽职调查。
2016年9月1日,时代出版与申万宏源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内容为时代出版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产生的信息。
2016年9月6日,时代出版王某、刘某与江苏名通秦某等人见面,听取江苏名通介绍其未来发展前景,并确定了合作的大致框架。
2016年11月下旬,时代出版内部商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与江苏名通再次确认并购意向。
2016年11月26日,时代出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8日起停牌。停牌期间,时代出版又接触、考察了北京数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智源)。
2017年2月28日,时代出版发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苏名通和数智源100%股权。
时代出版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6年7月4日,终点为2016年11月26日。龚某贞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4日。
二、陈泽荣内幕交易“时代出版”情况
(一)陈泽荣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龚某贞存在联络接触
2016年,经朋友介绍,陈泽荣多次为龚某贞提供针灸治疗。2016年11月23日,龚某贞前往陈泽荣所在的厦门一真古法针灸研究所进行治疗。
(二)陈泽荣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时代出版”
“陈泽荣”账户1994年11月9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该账户由陈泽荣实际控制和使用。2016年11月25日,“陈泽荣”账户买入“时代出版”49,600股,买入金额997,208元,资金来源为陈泽荣自有资金。2017年10月17日卖出全部“时代出版”股票,经计算,亏损315,578.28元。
(三)陈泽荣交易“时代出版”行为明显异常
1.交易意愿强烈
一是“陈泽荣”账户交易“时代出版”(2016年11月25日)前,该账户已闲置近十年,交易“时代出版”股票期间,陈泽荣未购买其他股票;二是该账户于2016年11月25日当天转入100万元资金,集中、快速买入涉案股票。
2.交易时间敏感
陈泽荣买入“时代出版”的时间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龚某贞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及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就诊记录、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陈泽荣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陈泽荣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龚某贞关系平常,未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本人买入涉案股票时间点敏感纯属巧合,交易特征与后期交易股票习惯相同,另有大额闲置资金,之所以买入涉案股票是因为相信专业人士龚某贞的推荐,并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综上,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客观证据表明,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买入“时代出版”的时间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并且,账户在空置近10年后,集中、快速买入“时代出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构成内幕交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泽荣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