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43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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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476182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当事人:张桂平,男,1951年8月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桂平短线交易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桂平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29日担任古井贡酒独立董事。2022年2月9日至11日,张桂平配偶吴某名下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古井贡酒股票30,700股、成交金额6,951,019.4元,卖出30,700股、成交金额7,160,33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古井贡酒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桂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张桂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当事人系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过往行政处置中,有对近亲属短线交易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先例。
2.深交所已于2023年5月10日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张桂平作为古井贡酒时任独立董事,其配偶买入古井贡酒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导致张桂平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交易金额、获利等案件事实,其情况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深交所对张桂平出具的通报批评,属于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综上,我局对张桂平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桂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